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19号公告
(年12月17日)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疫情风险,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凡进入哈尔滨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同时具备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以下简称“三证”)和追溯信息。对相关票据不全、来源不明、证物不符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禁止进入我市。在未取得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前,一律下架停售、专区存放。二、所有在哈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贮存服务、物流配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口冷链食品抵达哈市前24小时主动向各区县(市)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货主单位、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含联系方式)、货物流向、存放地点、报关单、“三证”、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国等信息。三、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四、对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拒不配合调查或运输被传染病原体污染、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进口冷链食品
生产经营、贮存服务、物流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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