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自年起,入职某B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元。年春节期间,A先生回老家过年,不幸患上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2月10日,A先生治愈出院。公司得知A先生因患有新馆肺炎,且治愈后,还要继续隔离14天,因此向A先生告知:因患有新冠肺炎,且在治愈后尚需隔离14天,无法正常工作。因此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A先生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同意。B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新冠疫情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要求要维护新冠肺炎患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转载请注明:http://www.cdxxls999.com/fyzlzq/6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