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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医全科医疗工作

来源:肺炎治疗介绍 时间:20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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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医全科医疗工作是基层医疗机构防控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中医全科医疗工作,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工作,确保疫情期间中医全科医疗工作有序开展,中华中医药学会全科医学分会联合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全科医学分会、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中医全科与养生分会共同组织相关专家,参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以及相关文献,结合基层医疗机构当前工作特点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医全科医疗工作专家建议》。请各有关人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一、预检分诊工作

(一)规范设置

1.基层医疗机构设置预检分诊点,预检分诊点设置在医疗机构入口显眼处,配有醒目的标识作为导引。对不设发热门诊的机构应在门口张贴告示,告知群众本医疗机构不设发热门诊,发热患者需至设有发热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预检分诊点应配有非接触式测体温枪。

2.在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内的预检分诊点附近应备有至少1间专用临时留观室。

(二)个人防护

预检分诊处工作人员要按发热门诊人员个人防护标准,穿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护目镜、乳胶手套,必要时戴医用防护口罩(N95口罩或KN95口罩)、穿一次性隔离衣。

(三)规范检诊

1.严格执行三级预检分诊及首诊负责制。

2.对每个前来就诊的居民都应详细询问患者14天内的旅行史、居住史、密切接触史、聚集史。

3.对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但无流行病学史,分诊处应当立即给病人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乳胶手套。未设立定点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的,由专人引导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将登记信息反馈相关街道社区,并做好追踪随访,随时与街道社区及定点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或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保持联系。

4.对发现的符合重点地区流行病学史并出现发热、咳嗽、鼻塞、流涕、咽痛、乏力、腹泻、肌痛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可疑病人,应第一时间由专人按预定路线引导至专用留观室内,可请上一级专家会诊后,第一时间报告疫情防控指挥部、辖区疾控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用专用车辆转移至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

5.有流行病学史但无发热、呼吸道症状的,第一时间报告疫情防控指挥部、辖区疾控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或在疾控中心和卫健主管部门指导下用专用车辆转移至居住地居家隔离或指定医学观察点实施医学观察。

(四)规范转诊

1.对留观室内有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且有流行病学史的人员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评估后报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辖区疾控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在严格防护的前提下,用救护车送至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或经转运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治。

2.对转运的病人做好病情交接,病历资料做好整理保存。

3.病人转运后,应对留观室、转运车辆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并做好消毒记录。

二、病例发现与报告

(一)病例定义

1.疑似病例:结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

(1)流行病学史:a、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b、发病前14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c、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d、聚集性发病。

(2)临床表现:a、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b、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特征;c、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2.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3.无症状感染者:无临床症状,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者。主要通过聚集性疫情调查和传染源追踪调查发现。

4.聚集性疫情:聚集性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2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

(二)病例发现

基层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病例,应当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有无湖北等重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接触史。

对不设发热门诊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交通等各卡口发现的,近14天内有湖北等重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应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由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一律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采样检测。

(三)病例报告

对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四版)》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分类、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三、病例的初步流调工作

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如需基层医疗机构配合辖区疾控部门进行病例的初步流调工作,参照以下要求和流程完成流调工作。

(一)调查目的

调查病例的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特征、危险因素和接触史,发现和管理密切接触者,指导公众和特定人群做好个人防护,有效遏制疫情的社区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二)调查对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相关要求,配合疾控机构做好辖区病例的初步流调工作,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发病与诊疗、接触史和危险因素、实验室检测等方面: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发病与就诊:临床表现、发病就诊经过。

3.危险因素和接触史:对病例发病前14天内的暴露史开展调查,主要调查其发病前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与发热或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医院就诊、农贸市场、聚会等相关接触史。

4.实验室检测:标本类型、采样时间、检测结果等。

5.密切接触者判定:对病例发病后或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活动情况和人群接触情况进行追踪和排查,判定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定义和判定标准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四版)》执行。

(四)信息的上报与分析

基层医疗机构应将病例上述内容流调结果及时上报辖区疾控部门,同时配合当地疾控部门完成所交付的其他流调工作任务。

(五)采取控制措施

1.对辖区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入户排查,动员密切接触者统一集中至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对不适宜集中隔离的特殊人员(病人、老人、残疾人、儿童、孕妇等)做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2.特定场所消毒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现场消毒的范围、对象和时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过的场所,如家庭、医疗机构隔离病房、转运工具等应进行随时消毒,在病人出院或死亡后,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阴转后均应进行终末消毒。特定场所的消毒按照《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二版)》执行。

3.强化社区居民的疾病健康教育。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全科医生应将防控核心知识点通过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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