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给当事人的诉讼和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困扰,当事人把“非典”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请求法院免除债务责任的案件占比越来越重。
—、“非典”疫情作为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性质
-年,在一些国家和我国广东、北京等地区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将其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英文缩写为SARS)。
尽管医学专家对非典型肺炎的症状、成因等存有不同的看法,但从法律上分析,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
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二、“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彩响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案件的类型
《民法通则》第条、《合同法》第条对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但两法仅对不可抗力的责任承担作了笼统的规定,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加之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种突发性异常事件,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把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以此请求法院免除其债务清偿责任,法院如何认定不可抗力的成立及对债务履行的影响,值得研究。
非典型肺炎疫情导致的债务不能履行案件主要有:
(一)合同案件
1.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主要是买卖合同,表现为债务履行期限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发作期间,因债务人员工患非典型肺炎住院或被隔离、工厂转产等原因不能如期交付;或债务人本人患非典型肺炎住院、被隔离,无法如期履行合同。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毛巾的合同,卖方毛巾厂供应毛巾,交货日期为4月中旬。由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爆发,毛巾厂按照政府的要求转产口罩,致其履行不能,毛巾厂不能履行原合同义务构成不可抗力。
2.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主要是租赁、承包酒店、旅店、商场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合同。承租人、承包人以非典型肺炎疫情发作期间客流量锐减为由要求出租人、发包人减免租金、承包金。
例如,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房屋作酒店生意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发作,客流量锐减,故要求出租人减免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的租金。
3.提供劳务、服务为内容的合同。
提供劳务类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于债务人人身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
这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一旦债务人患有非典型肺炎、或者因为被隔离、政府取缔大型演出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提供服务类合同主要是指旅游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例如,旅行社组织“五一”长假游,但因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不取消。再如,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导致受托人迟延领取保管的财物等。-
4.不动产等大型工程建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这类合同主要是工程承包合同,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民工,为防治非典型肺炎蔓延、传染,政府限制民工流动,或民工被隔离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及时竣工。
5.其他合同债务纠纷。
如因为债务人患有非典型肺炎或被隔离,致使其无法交电话费、手机费等形成的消费领域的纠纷。
(二)侵权案件
1.医院就诊、乘坐交通工具、到商场购物被传染上非典型肺炎为由,要求后者承担侵害身体健康权的赔偿责任。或以被他人传染上非典型肺炎为由,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医院、医生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为由,医院或医生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人以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乘人员在知道其患有非典型肺炎后拒载未履行救助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正确处理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
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且,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非典型肺炎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二)正确认定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后的法律后果
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细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非典型肺炎疫情一旦构成不可抗力,法院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不应一概判决解除一切合同,免除债务人的全部责任。
总体说来,对于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债权人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应判令当事人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对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三)要强化债务人的及时通知义务和提供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
《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该条规定了债务人的不可抗力通知义务和证据的提供义务。
通知对方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不是通报有关情况和理由)并提供证据,是债务人基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对债务人提供证据义务的履行,要针对不同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具体处理:
1.对于因执行政府预防非典型肺炎疫情命令而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要提交政府的命令作为证据;
例如,政府要求工厂转产抗击非典型肺炎的物品导致原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要提供政府要求转产的命令;再如,政府要求建筑工地停工、隔离,要提供停工令、隔离令。
2.对于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如果债务人是非典型肺炎患者住院治疗的,病愈后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
如果债务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不能将非典型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防止有的债务人以惧怕被传染非典型肺炎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事实上,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传染病,是可防可治的,只要预防措施得当,不会被传染,如果债务人因惧怕被传染而不履行合同,属于其内心恐惧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不能免责。
(四)债务人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时是否尽到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责任。
(五)处理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要注意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的条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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