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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和溴

来源:防腐剂 时间:2025/1/25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组分: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和溴化物,由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版)》的格式排版问题导致大家产生歧义,本文属于个人法规研究分析,或许会导致目前部分在售的化妆品被判定为"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仅供学习参考,最终以监管部门意见为准。

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版)》中,两个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制使用物质涉及相关成分分别有:月桂基三甲基氯化铵、月桂基三甲基溴化铵、肉豆蔻基三甲基溴化铵、西曲氯铵、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硬脂基三甲基溴化铵、鲸蜡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山嵛基三甲基氯化铵、椰油基三甲基氯化铵、牛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大豆油基三甲基氯化铵。

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版)》中分别有表3限用组分序号1: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表4准用防腐剂序号4: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或溴化物。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表3限用组分: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在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

(a)驻留类产品限值:0.25%;

(b)淋洗类产品限值:1.十六、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2.5%(以单一或其合计)2.二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5.0%(以单一或与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的合计);且十六、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烷基三甲基氯化铵个体浓度之和不超过2.5%

个人解读:

情形a:驻留类产品0.25%,这个比较好理解,要注意的是“护发素”和“面膜类”产品,根据产品的不同使用方法可能是驻留类也可能是淋洗类,千万要分清楚,否则会被认定为不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生产化妆品,这一条是严重项。同时要注意的是,这个物质即是表3的限用组分,也是表4的准用防腐剂,问题在于作为限用组分使用时,一定要在标签上对使用的成分进行使用目的说明。典型案例(西曲氯铵):西曲氯铵当作为限用组分使用时,使用目的为发用调理剂,那么产品包装标签就要标注“西曲氯铵使用目的为发用调理剂”。法规出处: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限用组分表注释栏"如果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该原料及其功能还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情形b1:十六、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2.5%(以单一或其合计)对应成分:西曲氯铵(十六)、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十八),也就说作为限用组分时,如:抗静电剂、发用调理剂等,这2种成分单一使用不能超过2.5%,同时使用2种成分总量同样不得超过2.5%。------情形b2:二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5.0%(以单一或与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的合计);且十六、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烷基三甲基氯化铵个体浓度之和不超过2.5%对应成分:山嵛基三甲基氯化铵(二十二),涉及情形b1的相关成分:西曲氯铵(十六)、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十八)。单独使用山嵛基时不超过5.0%,同时考虑配方中是否包含其他2种成分(十六和十八),这3种的总添加量也不得超过5%。如果配方中同时添加了多种成分(二十二,十六,十八),虽然是3种成分总量限值5.0%,但值得注意的是情形b1的2种成分(十六和十八)总量不能超过2.5%,是提前条件。------小结:综上,通常碳链越短,安全性风险就越高,限值就越低,从短链液态到长链固态,从透皮吸收和使用方法的角度来看,安全性也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碳链成分作了不同的要求,研发工程师在开发产品配方时,烷基(C16,C18,C22)这3种化学结构明确和技术规范明确限值规定的成分,需要根据配方实际情况,结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各项要求展开分析评估,避免产生歧义导致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上市销售,备案过了不代表是合法合规的,也许审评人员也不清楚或没看到。------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分析了上述3种成分,剩下还有1种化学结构明确的月桂基三甲基氯化铵(十二)和4种化学结构不明确的鲸蜡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椰油基三甲基氯化铵、牛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大豆油基三甲基氯化铵。因此,如果配方中使用了这5种成分,并且是按照限用组分使用的,尽快开展排查,不是什么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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